近日,一段女子在北京國貿橋下行車道上跳舞的視頻引發(fā)熱議,有消息稱跳舞女子當時是為某體育品牌拍攝廣告,而類似事件并非孤例。城市道路絕非個人或企業(yè)的秀場,擅自占道拍廣告是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處罰。如何定性?誰來擔責?怎樣看待這種現(xiàn)象?本期聲音面對面,我們特別邀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和中國警察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李晶共同探討這些問題,敬請讀者關注。
主持人:林楠特
嘉賓:
喬新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李晶(中國警察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
主持人:對于北京國貿橋下女子跳舞事件,許多網(wǎng)友都給出了負面評價,您怎么看待女子的行為?
李晶: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條規(guī)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第63條規(guī)定,行人不得實施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如果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從視頻內容看,雖然跳舞女子的行為并沒有造成比較嚴重的后果,但是其占用城市道路進行廣告拍攝顯然會影響道路的正常通行秩序,這就已經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對其進行相應處罰。當然,如果造成嚴重后果,比如導致交通堵塞等,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可能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
喬新生:在川流不息的馬路上跳舞或拍廣告,這樣的行為既違反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時也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行為人進行處罰。但是處罰的不是拍攝廣告的行為,而是他們擾亂道路交通秩序,違反社會治安秩序。凡是沒有經過批準,在馬路上橫穿,擾亂交通秩序都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主持人:目前警方還沒有公布調查結果,如果女子真的是在拍攝廣告,廣告公司是否要受到處罰?
李晶:如果這名女子確實在拍攝廣告,拍攝行為又是由廣告公司組織的,那么廣告公司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會被處以治安處罰,其他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目前不少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審批時都建立了黑名單制度,將存在違法違規(guī)或者失信行為的申請者納入黑名單,比如2017年10月發(fā)生在上海的一起違法占道拍攝廣告案件,涉事廣告公司就被當?shù)鼐搅腥肓撕诿麊?。當?實踐中對于違法占用道路拍攝廣告的行為,主要還是集中在對人的處罰上,特別是對現(xiàn)場違法人員的處罰,而對于廣告公司的處罰還標準不一,也需要今后進一步完善。
喬新生:如果一些廣告公司或者廣告主經常采用這種方式,利用公共設備,比如在紅綠燈口,在馬路上拍攝廣告,那么這種情況下就違反了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依照相關規(guī)定對涉事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主持人:廣告商在事件中為廣告拍攝提供了道具和資金支持,怎么理解廣告商的行為,其需要承擔責任嗎?
李晶:判斷廣告商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首先要界定廣告商對于違法拍攝廣告行為的知情程度。如果廣告商只是提供拍攝道具(如車輛)和資金,對于具體拍攝廣告的方式并不知情,一般不需承擔責任。相反,如果廣告商參與了違法拍攝廣告的組織策劃,并且積極提供車輛和資金支持,那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具體處罰措施可以參照廣告公司可能承擔的責任來確定。
喬新生:依照我國廣告法以及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拍攝戶外廣告應當經過批準,沒有經過批準拍攝戶外廣告,或者在馬路上舉著牌子搞所謂的行為藝術,這些行為本身都是一種違法行為。我國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廣告執(zhí)法機關應當對戶外廣告行為作出明確的處罰,如果是在馬路上拍攝婚紗照或者拍攝廣告,這種情況下應當處罰的是行為人,不管他是廣告商,還是廣告的經營者乃至廣告的參與者。也就是說,在拍攝廣告時,扮演角色的演員都應該受到處罰。
主持人:怎么看待這種現(xiàn)象?為何屢禁不止?除了與公民法治意識薄弱有關之外,還有哪些原因?
喬新生:戶外廣告不僅涉及廣告的一般管理問題,還涉及市容市貌,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序良俗的問題。如今在一些城市的街頭經常有廣告公司采用所謂的模特上街游行,吸引觀眾注意的廣告行為,也出現(xiàn)了一些人故意在馬路上違法吸引公眾關注的現(xiàn)象。有人將現(xiàn)在的市場經濟叫作眼球經濟或者注意力經濟,一些經營者為了吸引人們的注意,千方百計地搞怪,像這種在大馬路上拍攝廣告,以吸引人們關注。對于這種現(xiàn)象我們要一分為二,首先從市場經濟、網(wǎng)絡經濟發(fā)展的角度看,這種做法本身是一種吸引公眾關注,吸引消費者的現(xiàn)象。其次,從我國社會治安管理的角度看,如果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違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如果違反我國城市管理法或者地方的城市管理條例,應當承擔責任。
李晶:其實不只是占道拍攝廣告,生活中隨意占用城市道路的違法行為并不少見。例如,商場店鋪開業(yè)或者舉辦活動就占用道路經營等。這些占道行為容易造成大面積交通擁堵,甚至交通癱瘓,給廣大群眾的正常通行和生活帶來較大影響。這種現(xiàn)象凸顯了一些公民法治意識的淡薄,對于隨意占用道路的違法性認識不清。而一些廣告公司和廣告商片面追求噱頭、社會責任缺失也是導致此類現(xiàn)象屢次發(fā)生的重要因素。廣告的首要任務是讓受眾記住所宣傳的產品,但這種宣傳應當是憑借正面積極引導,而非負面惡意炒作。城市道路不是個人或者企業(yè)的秀場,像在交通十分繁忙的國貿橋下進行違法占道拍攝顯然與大眾對企業(yè)品牌的期待不符。事實上,從事后網(wǎng)上出現(xiàn)的評論看,大多網(wǎng)民都對涉及的廣告商予以負評,這對企業(yè)來說也是得不償失的。
主持人:如何遏制這種現(xiàn)象?
喬新生: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在我國的廣告法中增加規(guī)定戶外廣告,特別是這種所謂帶有行為藝術性質的廣告的規(guī)范內容,如果在沒有經過允許的情況下,違反交通管理規(guī)則,在馬路上占道拍攝廣告,要雙重處罰:一方面,道路交通管理機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處罰;另一方面,市場監(jiān)督管理機關應當依照廣告法作出處罰。事實上,我國現(xiàn)有的戶外廣告管理規(guī)定,處罰得比較輕,不足以從根本上杜絕此類行為,必須加大處罰的力度,針對戶外廣告,應當采取更加嚴厲的懲罰措施才能避免。對于造成比較嚴重后果的情況,應當?shù)蹁N一些廣告經營者的營業(yè)執(zhí)照。
李晶:治理這種亂象首先需要統(tǒng)一執(zhí)法標準,加大執(zhí)法力度。希望公安機關在進一步明確對該類行為的處罰標準和尺度的同時,嚴格執(zhí)法,發(fā)現(xiàn)一起,糾正一起,并對典型違法案例予以廣泛宣傳,實現(xiàn)法律的一般預防效果。其次,社會大眾要不斷提升道德水平,強化法律素養(yǎng),培育法治意識,真正做到學法懂法守法用法,避免因法律知識欠缺、法律認識模糊而出現(xiàn)違法行為,甚至因此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最后,廣告商和廣告公司也要強化社會責任,注重社會效益。要樹立正確積極的廣告文化價值觀,把握好廣告內容的導向和格調,不低俗庸俗,不亂搞噱頭,堅持以廣告的藝術性、觀賞性、啟發(fā)性來吸引公眾,實現(xiàn)廣告效果和企業(yè)口碑的共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