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陽市級科技計劃不良信用行為記錄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科研信用體系建設,構筑誠實守信的科技創(chuàng)新環(huán)境氛圍,規(guī)范河南省南陽市級財政科技計劃相關管理工作,推進依法行政,根據(jù)《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暫行規(guī)定》(國科發(fā)政〔2016〕97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和資金管理改革的意見》(豫政〔2015〕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豫政〔2014〕31號)、《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豫政〔2016〕6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市財政資金投入的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科技項目的申報立項、組織實施、結項(驗收)等全過程管理。其他各類科技創(chuàng)新平臺、載體、企業(yè)等的評審、驗收管理過程可參考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本規(guī)定的記錄對象為在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組織管理或實施中存在不良信用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主要包括有關項目承擔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等自然人,以及項目申報(承擔)單位、第三方服務機構(包括第三方評估評審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等法人單位。
政府工作人員在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工作中存在不良信用行為的,依據(jù)公務員法及其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四條 本規(guī)定所指不良信用行為包括組織實施過失和嚴重失信行為。
組織實施過失指由于科技計劃項目的相關責任主體管理不力、監(jiān)管不嚴、措施不當、不盡責等,而造成科技計劃項目沒有順利實施,情節(jié)嚴重者導致科技計劃項目被終止、驗收未通過的行為。
嚴重失信行為是指經有關部門、機構查處認定的,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在項目申報、立項、實施、管理、驗收、咨詢評審評估等全過程中發(fā)生的科研不端、違規(guī)、違紀和違法,以及拒絕配合科技主管部門正常履行項目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五條 建立南陽市科技計劃項目不良信用行為數(shù)據(jù)庫,不良信用行為記錄應當覆蓋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和實施的相關責任主體。
第二章 組織實施過失
第六條 項目承擔人員、項目承擔單位在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和實施過程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組織實施過失:
(一)因項目承擔人員組織管理不到位,或項目承擔單位未能提供應有的管理服務保障,導致項目在年度檢查、考核或中期評估中結論為“終止實施”,或項目結項(驗收)結論為“不通過”的;
(二)項目承擔人員在項目執(zhí)行過程中研究內容、技術經濟指標、工作進度、經費、協(xié)作單位及課題組成員等未按照相關規(guī)定和程序上報擅自變更調整的,或發(fā)現(xiàn)重大問題未及時上報影響項目執(zhí)行的;
(三)項目承擔人員和項目承擔單位未與有關協(xié)作人員或單位約定知識產權管理事項,引起知識產權糾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因失職行為,對項目實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條 咨詢評審專家在參與科技計劃項目評價過程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組織實施過失:
(一)接受評估評審邀請,但未參加評估評審,且沒有正當理由,未提前通知相關組織單位的;
(二)評估評審過程中發(fā)現(xiàn)應當回避的情形但沒有主動回避的;
(三)在有封閉要求的評估評審過程中,未按照要求關閉或上繳通訊工具,且評估評審期間違規(guī)與外界發(fā)生聯(lián)系的。
第八條 第三方評估(評審)機構或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服務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組織實施過失:
(一)第三方評估(評審)機構因組織管理不到位,導致項目評估評審過程中發(fā)生影響評估評審公正性事件,或導致保密信息泄露,未及時按照有關規(guī)定程序處理并上報市科技局相關業(yè)務科室的;
(二)會計師事務所未按照有關要求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在審計報告中不能完整反映相關指標,影響項目評估評審的。
第九條 對于具有本規(guī)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行為的責任主體,經市科技局相關業(yè)務科室或第三方評估(評審)機構依據(jù)相關證明得出組織實施過失結論,并向責任主體通報無異議后,納入組織實施過失記錄。經通報后責任主體提出異議的,應提供支持異議的相關證據(jù),由市科技局相關業(yè)務科室綜合評判是否納入組織實施過失記錄。組織管理過失記錄應在組織管理過失發(fā)生后30天內完成。記錄信息包括責任主體名稱、所涉及的計劃類別、項目名稱和編號、組織實施過失情形。
第三章 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條 項目承擔人員、項目申報(承擔)單位在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和實施過程中,存在下列行為的,屬于嚴重失信行為:
(一)項目承擔人員或項目申報單位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故意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技計劃項目承擔資格的;
(二)項目承擔人員在項目申報、實施、驗收中抄襲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捏造或篡改科研數(shù)據(jù)和圖表、科研報告、項目成果等造假,違反科研倫理規(guī)范的;
(三)項目承擔人員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guī)定,套取、轉移、挪用、貪污科研經費,謀取私利的;
(四)項目申報(承擔)單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務職責,不按照規(guī)定程序對擬推薦項目予以公示的;包庇、縱容項目承擔人員嚴重失信行為的;截留、擠占、挪用、轉移科研經費的;
(五)項目承擔人員或項目承擔單位不配合監(jiān)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的;
(六)其他違法、違反財經紀律、違反項目任務書(合同、協(xié)議書等)約定和科研不端行為等情況。
第十一條 咨詢評審專家在參與科技計劃項目評價過程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嚴重失信行為:
(一)與相關單位或人員惡意串通,影響評估評審結果公正性的;
(二)擅自泄露或使用評估評審對象的技術秘密、評審資料的;
(三)故意泄露評估評審結果、專家意見和相關的保密信息的;
(四)利用評審專家身份為本單位及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十二條 第三方評估(評審)機構或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服務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嚴重失信行為:
(一)第三方評估(評審)機構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技計劃管理資格的;
(二)第三方評估(評審)機構利用管理職能,設租尋租,為本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承擔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第三方評估(評審)機構違反委托合同約定,不按制度執(zhí)行或違反制度規(guī)定的;管理的科技計劃項目或相關工作人員存在重大問題的;
(四)會計師事務所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當手段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五)第三方評估(評審)機構或會計師事務所擅自泄露或使用評估評審對象的技術秘密、評審資料的;
(六)其他違法、違反財經紀律、違反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等情況。
第十三條 對具有本規(guī)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行為的責任主體,且受到以下處理的,由市科技局相關業(yè)務科室或第三方評估(評審)機構依據(jù)處理決定納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應在做出處理決定后30天內完成。記錄信息包括:責任主體名稱、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所涉及的計劃項目類別、項目名稱和編號、違規(guī)違紀情形、處理處罰結果及主要責任人、處理單位、處理依據(jù)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并正式公告。
(二)受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查處并正式通報。
(三)受相關部門和單位在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或監(jiān)督檢查中查處并以正式文件發(fā)布。
(四)因偽造、篡改、抄襲等嚴重科研不端行為,被國內外公開發(fā)行的學術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國內外政府獎勵評審主辦方取消評審和獲獎資格并正式通報。
(五)經核實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嚴重違規(guī)違紀行為。
對紀檢監(jiān)察、監(jiān)督檢查等部門已掌握確鑿違規(guī)違紀問題線索和證據(jù),因客觀原因尚未形成正式處理決定的相關責任主體,參照本條款執(zhí)行。
第四章 記錄管理
第十四條 科技計劃項目相應管理主體負責相應不良信用行為記錄:市科技局相關業(yè)務科室負責對委托的第三方評估(評審)機構不良信用行為,以及直接管理的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評審專家、承擔(申請)單位、承擔(申請)人不良信用行為進行記錄;第三方評估(評審)機構負責對委托管理的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評審專家、承擔(申請)單位、承擔(申請)人不良信用行為進行記錄。
第十五條 科技計劃項目不良信用行為記錄名單為市科技局相關業(yè)務科室和第三方評估(評審)機構掌握使用。
第十六條 不良信用行為記錄名單及時向責任主體通報,對于責任主體為自然人的同時向其所在法人單位通報。
第十七條 實行記錄名單動態(tài)調整機制。組織實施過失名單記錄保留期限為三年,三年后相關責任主體如無其他不良信用行為記錄,自動移出名單;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名單保留期限為相關處理處罰規(guī)定期限,處理處罰屆滿時相關責任主體如無其他不良信用行為記錄,移出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無明確處罰規(guī)定期限的,保留期限為5年。
第十八條 在后續(xù)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工作中,應當充分利用不良信用行為記錄信息,對相關責任主體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一)在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科技評價專家管理辦法、第三方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文件中有明確規(guī)定的,按照相關制度文件執(zhí)行;無明確規(guī)定的,在科技計劃項目立項、評審專家遴選、科技獎勵評審第三方評估(評審)機構確定中,將不良信用行為記錄作為重要參考依據(jù)。
(二)對納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相關法人單位、一年內有3個(含3個)以上相關責任主體被納入不良信用行為記錄的法人單位和一年內有2個(含2個)以上相關責任主體被納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法人單位作為項目實施監(jiān)督的重要對象,加強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